司法实践中,这里的“其他罪行”指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并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已判决确定的罪行需属于不同种罪行。
若为同种罪行,通常就不符合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的情形。
比如,有个人因盗窃被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他主动交代了之前实施的诈骗行为,而诈骗行为正是司法机关之前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种情况就满足了特别自首中关于其他罪行的要求。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体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动坦白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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