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没有禁止国企员工成为其他非国企公司股东的条款,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国企领导在外担任非国企股东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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