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
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
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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