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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和自愿终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

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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