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到劳动局投诉前公司违法克扣薪水,11月3号劳动仲裁庭审理,请问其还有权要求诉诉么?(裁决书上说如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起15天之内到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这样前公司应是已过了提诉讼讼的有效期啊).劳动者要维护自己正当的一点权利,看来很艰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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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到劳动局投诉前公司违法克扣薪水,11月3号劳动仲裁庭审理,请问其还有权要求诉诉么?(裁决书上说如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起15天之内到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这样前公司应是已过了提诉讼讼的有效期啊).劳动者要维护自己正当的一点权利,看来很艰辛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限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9-01-04 16: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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