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院却以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导致损害的事实为因不予采纳.请问要怎样证明呢?在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将合同文本交于劳动者为因,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因此导致损害的赔偿

湖北 - 武汉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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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武汉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托付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托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限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托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诉讼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议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诉讼讼的,工会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2018-11-11 03: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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