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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韶关
事业单位在编工人辞工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工暂行限定》(人调发〔1990〕19号)等相关限定解决。首先是在编工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议辞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工书面申请后,通常应在三个月内,予以书面批复,对批复认可的发给辞工者本人辞工证明书。 事业单位在编工人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工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限定解决。辞工经批复认可后,辞工其本人协助用人单位解决档案托管、社保等相应的人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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