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拒却负担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公告费将会承受何种不利后果?原告A诉被告B确认(C夫妇购房换地)合同无效纷争一案至于承受何种不利后果?

山东 - 潍坊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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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潍坊

你好!1、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一直饱受诟病,但目前有法律依据,法院能够依职权追加。2、追加无独三后,会导致诉讼费的增加,通常来说法院会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待裁判时根据败诉方承受的原则来裁判。3、追加无独三后,无独三不出庭参加审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4、如你拒却垫付诉讼花费,法院可能会按自动撤诉处置,但这样做法院风险极高,因为你作为原告已经交纳了诉讼费,因其依职权追加无独三而按撤诉处置,很可能惹起信访。5、如经评估后,胜诉可能性较大的,建议你先行垫付,如败诉可能性较大,能够拒却垫付,听凭法院裁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限定,“对当事人两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够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意见》第65条限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意见》第66条限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裁判承受民事职责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议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议异议,无权放弃、变换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意见》第162条限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2017-10-25 18: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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