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有全额缴纳和逾期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山东 - 济南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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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南

一、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政策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九届人代会第53号公告)第三十四条2001年10月1日

2021-05-22 15: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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