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请求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021-03-29 07:47: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