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姐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工作很多年了,但是最近由于个人的原因没有办法继续上任这份工作,已经正常提交了辞职手续,但是单位却一直拖了一个月的工资不给她发放,这个做法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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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2021-03-26 20: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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