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邻居家的女儿刚参加工作,由于入职时已经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半年的服务期内需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才能参加培训,但是她现在已经不想履行服务期内的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她双倍支付违约金还有全额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合法?

安徽 - 铜陵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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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铜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20-03-13 06: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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