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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阜阳
1.依据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负责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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