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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
地区:安徽 - 芜湖
1、您好,您在公司已工作七年,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公司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即不降待遇)的,而您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的,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对于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您有权拒绝签订,但您拒绝签订的理由应当是“合同是空白的”。如公司重新提供了非空白的劳动合同,则您应当签订,否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您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如果公司调整您的岗位系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则视为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此种情况下,您以公司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很难获得支持。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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