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岗位的建设工作者可以追回拖欠工钱?还有向哪位去追回拖欠工钱?在附近的施工工地,很多工人都堵在那里,说是工资还没发,不发工资就不开工,那些工人说他们又不知道上哪里去追,他们认识的只有他们的包工头,包工头也说在追,但是不知道进展怎么样。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去追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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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得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合,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解决。

2019-07-19 04: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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