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一家国企施工单位工作3年,无参加任何训练,去职时突然被告知需要交2万成长培育费,合同中无这项条款,说是工人管理办法中有限定,请问我提起仲裁2万能退吗

山东 - 泰安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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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泰安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夜班工作时间的限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限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准则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限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隶属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是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分别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无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应予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则应按限定支付加班费。主管以你们“一个月平均算下来每天都无工作到8小时”为因,既不加人也不加薪水,并无不妥,但你们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出法律限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时来计量你们的工作时间,是无任何道理的。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遇到,做出合法权益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限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6-09 05: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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