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金周转不畅,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自然人)向我借款200万,约定2016年4月还款,为此我们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以及附带的利息等,并通过银行卡转账单位方式将资金转入公司户头上,依据借款归还日期,该公司未对我进行款项的返还,我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追问,仍然得不到答复,我该如何处理拖欠借款的问题?

安徽 - 滁州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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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滁州


1、您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纠纷
2、对方向您借款,约定了2016年4月还款,到期后您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3、现在对方逾期不还的,您有权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4、作为出借人,若借款公司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6、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
7、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从你催告之后对方不还之日起计算。

2019-03-31 14:1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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