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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广东 - 湛江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纷争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时,须分清通常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差别。 通常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搜罗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而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通常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认同或变换诉讼请求、上诉等牵涉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须书面明确授予的何种权限,而只注明全权委托,只能认定为通常授权代理。分清两者差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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