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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封有个律师收费不给解决怎么办?
【法律定性】对方收费后未提供服务,属于律师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不是刑事问题,维权路径是违约责任主张与行业投诉并行。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并遵守诚信原则;未按约提供服务,或者在委托事项完成后仍以"事情没办成"为由推诿,属于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若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阶段与退费条件而对方未履行,返还服务费具有事实基础。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方式)、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继续履行、补救与赔偿)、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及其司法调整)、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果与返还财产)、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应按指示履行、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禁止行为,含私自接受委托与收费、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等)、第二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条(律师收费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不得向案外人收取);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所确立的收费规则(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上限,一般案件不高于标的额百分之十八,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实务要点】第一,先确认与谁存在合同关系: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向律所账户付款、由律所出具发票;若款项支付到个人账户、由个人出具收据且合同主体是个人,要高度警惕。第二,区分"服务未完成"与"结果未达预期":律师代理案件一般不对结果作出承诺(法律明确禁止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如果约定的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理立案、庭审、书面法律意见)已经全部完成,仅因对方账号被封这一结果本身而要求全款退费,通常难以支持;反之,若连咨询、代理手续都没有启动、也未出具任何工作成果,退还部分服务费的请求较为合理。第三,账号被封本身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要让对方作出明确说明,若对方在此前已作出可以解除的承诺,则应一并追责。 【建议】第一步,书面梳理并向律所与承办律师发出催告函,列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应退金额与期限,通过特快专递并保留回执与内件清单。第二步,向律师协会(省级与设区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与执业纪律处分申请,请求核查收费与执业行为。第三步,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违规收费与执业不规范问题。第四步,协商无果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与利息,诉讼费一般不高,可同步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注意起诉前固定证据:委托合同、付款凭证与流水、发票或收据、沟通记录与办案进展材料(如立案通知、庭审通知、法律意见书)。...
投稿怎么投呢?
投稿涉及著作权归属与合同条款两大核心问题,程序上并不复杂,但权属约定与授权范围的模糊会在后续引发纠纷。 一、先分清投稿性质。向报刊杂志投稿属于作品许可使用关系,《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七)项规定"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情形;正式的投稿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依许可使用规则处理。《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授权方与被许可方名称、许可使用的作品、许可专有或非专有、允许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方式、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内容。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特定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投稿前应确认是否属于职务作品,避免日后权属争议。 二、投稿的操作流程。第一步,选择目标载体,明确刊物的读者定位、字数要求、截稿时间与是否约稿。第二步,阅读该刊物的征稿启事或者投稿须知,其中通常载明是否接受转载稿、是否需要原创声明、是否要求附作者信息与联系方式、字数与格式规范、稿酬标准与结算周期、稿件是否独家授权。这些条款具有合同效力,构成合同内容。第三步,按要求投稿,邮件或者线上投稿平台提交,均应保留完整投稿记录与自动回复、收稿确认等凭证。第四步,跟进审稿流程,逾期无回复的可礼貌询问,但不宜短期反复催问影响编辑印象。 三、关键条款的风险点。授权范围是重中之重,务必写明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授权期限、地域范围、可使用的媒介与方式(是否包含网络传播、电子书、有声化、改编与影视开发)、是否允许转授权与再许可。稿酬条款要写明计算方式、支付节点、税费承担与发票开具义务。署名方式要写清笔名与实名关系。避免接受无限期授权与不可撤销的条款;如对方要求独家,应限定独家覆盖的具体平台与期限。如果对方要求转让著作权而非授权,应当慎重评估,转让意味着作者后续连自己使用都受限。 四、另外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第一,一稿多投风险,同一作品在多个媒体同时投递,若两家均采用,可能构成违约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在投稿函中明确声明是否为首次投稿、是否为独家投稿。第二,素材侵权风险,文中使用的图片、字体、引用文字、他人作品片段均可能涉及著作权,字体商用授权问题在实务中已经多次引发诉讼,使用前应确认授权范围(商用、个人、是否可嵌入文档、是否禁止修改)。第三,剽抄风险,保留创作底稿、草稿与修改记录既是应对争议的证据,也能证明创作时间。第三,若发生著作权纠纷,署名权等人身权不可转让,事先的合同约定对这部分无法排除。 五、建议与结论。投稿本身门槛不高,但一份条款清晰的投稿协议比事后维权有效得多。建议在投稿前或者投稿时以书面形式(邮件正文、投稿附言或者协议附件)固定授权范围、期限、稿酬与署名,并向对方保留送达凭证;对约定模糊的条款,至少在自己的往来邮件中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表述,避免仅依赖口头或者平台默认设置。如果稿件价值较高、涉及商业出版或者有影视改编可能,签署正式合同前建议由律师审阅条款,特别是独家性、期限、转授权与违约责任部分。...
不告不理原则也是辩论原则吗王律师?
不告不理原则与辩论原则分属不同范畴,二者法律性质、适用领域与制度功能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 一、不告不理的含义与法条依据。不告不理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不予受理;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其制度基础在于追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即法院不得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追究犯罪,俗称"不告不理"。这一原则的例外在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同时应当注意,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同样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 二、辩论原则的含义与法条依据。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并在开庭审理部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的制度功能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与陈述意见的机会,通过对抗与说理使法院居中裁判者能够查明事实。其与"不告不理"完全不同:不告不理限制的是法院的启动权与主动性,辩论原则保障的是当事人主动对抗与主张的权利;一个是刑事审判权运行的边界,一个是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的配置。 三、两者的关联与区别。两者共同体现了诉讼的"不告不理"精神与程序正当性要求在两大诉讼领域中的不同体现,但区别是根本性的。领域不同:一在刑事诉讼,一在民事诉讼。指向不同:不告不理针对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辩论原则针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效果不同:不告不理使未经起诉的行为不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辩论原则则要求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辩论、未主张的事项上径行作出裁判,学理上常表述为法院不得"不告不判"。需要强调的是,民事审判中同样有与不告不理类似的界限,即处分原则与法院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四、实务理解与建议。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或者应当追究而未追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其提出控告或者要求侦查;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情况下,程序进展更多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判断,被害人一方可通过提供线索、补充证据推动。在民事案件中,辩论原则的落实依赖于当事人自己:应当主动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证据,参加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缺席审理的风险较高,法院对无争议或未主张的事项一般不予处理。因此当咨询者担心"没告会不会被处理"或者"没辩论会不会被判"时,需要区分是刑事还是民事:前者是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的技术问题,后者是当事人处分与辩论责任的落实问题。总体结论:二者法律概念不同,适用领域与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混同,但在"法院不得主动代替当事人主张权利"这一价值取向上存在一致的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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