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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04月25日发布,自1980年04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80-04-25

  • 实施时间:1980-04-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一)本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帐册、报表等。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二)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本院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在案件收到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汇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证件,进行立卷;行政文书在各单位承办人办理完毕以后,应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书记员和文书管理人员对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应当随时作好立卷工作,妥善保管,不得分散、遗失或损坏。

(三)诉讼文书根据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立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形成文件的具体情况,在年初自行编制案卷类目,按文件联系的原则立卷。

(四)行政文书中,凡本年度文件是上年度同属一个问题的文件的继续时,本年度文件应当并入上年度的文卷。计划、总结、预算、决算等,应当列入针对的一年。多年的工作计划,应当列入开始的一年。多年的总结,应当列入最后的一年。决议、决定、指示、条例等指导性文件,应当根据批准、通过和签发日期作为立卷的所属年代。

一个行政文卷的卷内文件,除有本条前款情形之一,允许放在一起的跨年度文件以外,不应当有其他跨年度的文件。

(五)本院发文,凡经本院几个单位合办的,由主办单位立卷。本院与有关机关合办的文书,由本院主办的,定稿和草稿应由本院承办单位立卷;由其他机关主办的,本院承办单位应将正本立卷。

本院收到同样文件有两份以上,分送几个单位时,由主办单位立卷。

(六)普通文书(包括明码电报)和机密文书(绝密文件、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分开立卷。对《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定期保存”的文件应当分别立卷。但属同一问题的文件,保管期限不同的,“长期”并入“永久”,“定期”并入“长期”立卷。

本院形成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的主要修正稿和最后定稿应当单独立卷。

(七)全国司法会议及专业会议的文件(如开会通知、出席人名单、会议上的报告、总结、决议、会议记录、发言以及有关参考文件、资料等)应当在会议结束以后,由会议秘书部门的人员及时负责整理立卷,交办公厅秘书处,列入所属年代统一归档。

(八)根据院领导指示拟写的文件,在文件发出后,由该文件的拟写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本院正、副院长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在外地的讲话等),由院长秘书或随行人员整理立卷,但因兼任其他机关职务而产生的文件除外。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参加会议或工作组)给院领导写的信件、工作报告的原件或底稿,以及带回下级法院的重要文件,应当按文件的问题、性质立卷,送有关业务单位按期归档。

(九)各单位立卷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卷内文件应系统、完全,用统一规定的卷皮和卷底装订整齐。对诉讼案卷卷皮上的审级、案由、当事人姓名和行政文卷卷皮上的单位、标题,应当书写准确、清楚,文字要简明、确切,能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不要省略。对破损的文件应当进行修补。在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或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都要加贴衬纸。对难以辨识字迹的文件,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文书应当译成中文副本附在后面。

(2)诉讼文书立卷,按文件的形成顺序排列,要准确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有关案件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的,都应详细登记,装入证物袋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另行立卷或包装,注明年度、审级、案由、当事人姓名和卷号,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行政文书立卷,应当根据文件的相互联系,按时间顺序自上而下地排列,来文和复文必须集中一起,复文应当放在来文的后面,附件应当放在正件的后面。

(3)卷内文件除空白纸外,应当逐页编号。审判案卷和行政文卷都应按卷内文件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放在卷内首页。

刑、民事申诉案卷,一般可不编页号和填写卷内目录,但后来已形成审判案件或经本院实行审判监督对申诉起重大作用的(如平反、改判等),仍应按审判案卷的立卷标准立卷。

(4)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眼装订。同一问题文件过多,可以分册装订。装订前应将文件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全部剔除。

(5)审判案卷装订以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加盖立卷人名章或用毛笔(钢笔)签名。行政文卷应在卷尾附一张备考表,说明卷内的完整情况,并注明表内有关项目。

已归档的审判案卷,调卷人需要增订续件时,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作好编目、编号、装订、贴封、签名等工作,以保证案卷的立卷质量。

(十)各单位已立好的全部文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关规定,标明文卷的保管期限。并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系统地排列全部文卷,编定本单位文卷的文书处理号。

(十一)审判案卷应当在案件办结、送达证退回以后订卷归档。刑、民申诉案卷,在承办单位保管二年后归档。行政文卷每年归档一次,根据立卷的不同保管期限,编制卷宗目录各两份,于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科移交。

(十二)为了档案的利用和战备需要,建立备用行政档案。本院发出的工作上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文书(如指示、决定、批复、通知、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等),各承办单位除按规定整理归档以外,还应该把发出的文件保存三份正本,随同归档的文卷,送交档案科,以便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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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二)婚后共同购买并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会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按比例分割,未还清贷款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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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2.婚后共同买房办按揭,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共同财产。离婚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会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按比例分,未还清贷款双方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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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产按揭在协议离婚时,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购买并按揭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并按比例分割,未还清贷款为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因其首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所以法院在处理时会倾向于判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创造的价值,所以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而婚后共同购买并办理按揭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如果在离婚时涉及房产按揭分割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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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并按揭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会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按比例分割,未还清贷款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 2.解决措施与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积极协商,明确房产分割和贷款承担方式,签订详细协议。若协商困难,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合法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在分割房产时,保留好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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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签购房合同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这体现了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部分的保护,以及对婚后共同投入的公平处理。 (2)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并办理按揭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按比例分割,未还清贷款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这遵循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原则。 提醒: 处理房产按揭离婚分割时,要注意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因案情不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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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承担方的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相关条款。 (二)没有合同约定时,一般是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律师费。 (三)特殊案件中,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知识产权侵权等部分案件,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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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费收费标准不固定由一方承担。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中,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的,按约定执行。 2.合同无约定时,通常谁请律师谁付费。 3.特殊情况,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需适当分担。 4.知识产权侵权等部分案件,胜诉方合理开支含律师费或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承担需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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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费收费标准并非固定由某一方承担,需依据案件性质、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等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在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等案件里,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就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时,通常是谁聘请律师谁承担费用。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需适当分担。另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等部分案件中,胜诉方合理开支包含的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所以,律师费承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您遇到涉及律师费承担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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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费承担并非固定,需综合案件性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定。一般在合同或侵权纠纷中,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谁请律师谁承担。 2.特殊情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债权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 3.知识产权侵权等部分案件,胜诉方合理开支包含的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律师费承担条款,避免纠纷发生后费用承担不明。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内容,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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