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类 >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15]4号

  • 颁布时间:2015-01-29

  • 实施时间:2015-0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

查看更多>>

4小时前

强奸案多长时间后丧失立案条件?

李飞飞律师

李飞飞律师 最近回复:

时间拖久了,关键证据都没有了,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了。

5小时前

离婚,不要男的付抚养费?

周浩鹏律师

周浩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问男方对离婚什么态度

5小时前

没有证据,想起诉都不敢接?

李熙薇律师

李熙薇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我已查看您的问题,我稍后将向您致电沟通,请注意接听~

6小时前

想了解,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怎么办?

阳佳律师

阳佳律师 最近回复:

公司是否认可是公司员工?是工伤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具体需要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6小时前

我的小车给老公开去低押了,怎么办?

广东晟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晟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有什么能帮到你?

6小时前

残疾老人被车撞残怎么陪尝?

刘余律师

刘余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的事故职能怎么划分的?

7小时前

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涉嫌诈骗?

刘薇律师

刘薇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我是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薇,原在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26年,31年刑事办案经验,如果委托我,我从以下几方面辩护:一、主观方面辩护 1、如无非法占有目的,为民事纠纷 2、如有真实项目、真实合同,收钱后用于项目经营、备货,不是挥霍、转移隐匿; 3、有还款意愿,持续沟通、部分还款,不逃避联系,没有拉黑跑路; 4、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亏损导致还不上钱,为民事违约/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 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人陈述内容基本属实,只是对收益、效果做了夸大,夸大≠虚构核心事实; 被害人明知风险,并非被欺骗:被害人本身知情、自愿交易,甚至主动参与; 被害人处分财物,不是因为对方说辞,而是自身投资判断、人情因素,错误认识和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断裂)。 三、证据层面 (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缺失:没有完整聊天记录、合同、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虚构事实;言辞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资金链条没查清:资金去向没有审计,无法证明钱款被非法占有; 被害人陈述矛盾:多名受害人陈述相互冲突; 鉴定、审计问题:审计报告范围错误、计算金额有误,涉案金额应当扣减已经归还部分、民事往来金额; 取证程序瑕疵,非法证据排除。 重点:诈骗数额认定,已经归还的金额,依法扣除。 四、定性辩护 无罪辩护:属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伙投资经济纠纷,应当走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案件; 罪名降格: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等轻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区分个人诈骗 / 单位犯罪:如果属于单位犯罪,个人责任减轻,涉案金额按单位犯罪标准认定。 五、量刑方面辩护(如构成犯罪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争取不起诉、缓刑) 主体情节: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额退赔,谅解书,是诈骗案件非常关键从轻情节,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涉案金额认定下调:剔除民事往来、正常借款,把犯罪金额降到低档量刑区间; 自首、坦白; 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主动参与、急于获利,自身存在重大风险预判失误); 家庭情况等酌定情节。

7小时前

在未知情的情况下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发生关系?

赵贞贞律师

赵贞贞律师 最近回复:

对方不满12周岁,直接推定明知,构成强奸罪;已满12不满14周岁,仅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外观足以误认成年,才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该情况实践中很难认定。

7小时前

已满16周岁女性自愿与对象发生关系对方会被判刑吗?

赵贞贞律师

赵贞贞律师 最近回复:

已满16周岁女性,在完全自愿前提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方一般不会被判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