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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17]23号

  • 颁布时间:2017-12-29

  • 实施时间:2018-01-1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

(一)同一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

(二)不同损害应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索赔。

本规定所称不同损害,包括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中不同种类和同种类但可以明确区分属不同机关索赔范围的损害。

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不同损害,可以由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分别提起诉讼;索赔人共同起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是否按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第六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减少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四)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恢复费用,限于现实修复实际发生和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定和实施修复方案和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预防措施费用和调查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责任者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恢复措施,其主张相应减少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前款规定的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责任者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的,可以一并写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十一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形成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因船舶引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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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的分割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综合判定,不能简单归为一方所有。 1.男方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分割。该房产的购置行为和资金均来自婚前,产权登记也明确指向男方,符合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2.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获得相应补偿,具体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总额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支付。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但仅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此类情况需通过出资凭证等证据确认双方的投资份额,进而划分各自应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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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 (2)男方婚前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就该部分向男方主张补偿,具体补偿金额通常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支付。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的,离婚时可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提醒: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建议保留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凭证;婚后共同还贷需留存还贷账户流水,以便在离婚分割时证明自身权益,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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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需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女方可要求男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产增值金额。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若女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如转账记录、购房协议等),离婚时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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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法要求分割该房屋。 若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产权登记方需就这部分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有出资,离婚时可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房屋权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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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买房登记男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出资及还贷情况确定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及具体分割方式。 法律解析: 1.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分割。 2.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就该部分获得补偿,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离婚时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实际情况中,出资证据的收集、增值部分的计算等问题可能较为复杂,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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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通用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先参考通用标准,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关注本地标准。由于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标准,所以要及时了解本地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金额标准。 (三)考虑情节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除了金额,侵占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也会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不能仅看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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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金额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状况判定。 2.一般来说,职务侵占数额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算“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 3.各地司法机关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案件还会考虑侵占情节等来认定是否犯罪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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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标准不固定,一般“数额较大”为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各地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还会考量情节等因素。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状况判定。相关规定明确了一般的数额标准,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不过各地司法机关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幅度内调整具体标准。而且在具体案件里,侵占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也会纳入考量,以此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幅度。如果遇到涉及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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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标准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需综合判定。目前“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6万元以上,6万至100万属“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不过各地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案件还会考量侵占行为情节等因素。 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物管理的监管,防止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职务侵占行为的违法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及量刑,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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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受多因素影响,并非固定。当前司法实践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判断。 (2)一般来说,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标准是6万元以上。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在6万至100万之间,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100万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3)各地司法机关会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并且具体案件中,除金额外,侵占行为情节等因素也会纳入考量,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 提醒: 各地职务侵占罪具体金额标准有差异,不同案件情节也会影响定罪量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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