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类 >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是财政部1986年12月3日发行的86财预228号文件。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做好有关制度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决定废止《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第22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财政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5号

  • 颁布时间:2021-03-29

  • 实施时间:2021-01-01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笏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制单位的财物,除政法机关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判决原则,由中央政法机关另定。

二、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了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 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收缴机关按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第三章 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二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别划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地方财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犯罪活动 ,对各类案件的下列告发人 ,可酌发奖金;

一、城乡居民;

二、揭发与本职工作无关案件的职工;

三、港澳同胞、华侨;

四、外国人。

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但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 可以报经省以上执法机关特案批准, 不受限额控制。海关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额度,按“海关奖励缉私办法”执行。

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应发奖金,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八条 各执法机关对执法干部, 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 坚持结合工作考绩,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可经省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庆功评比时给予一次性的嘉奖。

第十九条 反走私任务较重的海关和广东、福建、浙江东南沿海三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增拨一笔奖励基金。海关系统的奖励基金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制定下达;东南沿海三省的奖励基金,由三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商三省财政机关制定下达。

上述一次性嘉奖的奖金和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第五章 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原则上一律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如大宗罚没物资保管费用、告发检举人奖金等),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可由各级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办案费用补助”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 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乡镇集体所有制单

位 的奖金;

二、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三、侦缉调查补助费 。包括侦破 、调研 、审理案件的差旅费 、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四、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五、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六、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办案费用补助”的经费领拨关系规定如下:

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由各机关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领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隶属地方的执法机关向同级地方财政机关领报。

第二十三条 “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管理。事先编报预算,事后编报决算,事中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要予以保证。不受罚没收入多少的限制。

办案费用补助,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纳入各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统一安排管理,不另专项核拨。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 应当配备专人负 责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部一九八二年(82)财预字第91号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82)财预字第78号发布的《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亦同时失效并应明文通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中央各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非法经营“笑气”案:复杂局面下的法律破局之路

非法经营“笑气”案:复杂局面下的法律破局之路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笑气”被控罪,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朱建波从定性和数额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展现了理清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

查看更多>>

3小时前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让住要怎么解决

律图山东律师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要是丈夫不让妻子住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妻子可以先和丈夫协商。跟丈夫讲清楚,自己依法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争取就居住问题达成一致。 要是协商没用,妻子能找相关基层组织,像居委会、村委会等,让他们帮忙调解。这些组织会从中调解,推动双方解决居住纠纷。 要是调解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妻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妻子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诉讼的时候,妻子得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材料。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损失,妻子还能要求相应赔偿。

4小时前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让住要怎么解决

律图青岛律师

律图青岛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要是丈夫不让妻子住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里,妻子别急,第一步可以和丈夫好好沟通。跟他讲清楚,自己依法对这房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大家一起就居住问题达成一致。 要是协商没用,妻子还能找相关基层组织帮忙,像居委会、村委会之类的。它们会介入调解,从中协调,让夫妻俩解决居住矛盾。 如果调解也不管用,妻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居住使用权。打官司得有证据,妻子要准备好能证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这些。 法院会仔细审理,查明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判决。要是丈夫的行为让妻子有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妻子还能要求相应的赔偿 。生活中有些女同胞可能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遇到这种情况就默默忍受,这其实是不对的,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小时前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让住要怎么解决

山东法务律师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婚姻生活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要是丈夫不让妻子住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里,妻子可不能忍气吞声。 妻子第一步可以和丈夫好好谈一谈,跟丈夫讲清楚,从法律层面来说,自己对这套房子是有居住和使用权利的,大家都是房子的主人,应该一起商量居住的事儿,达成一致意见。 要是丈夫油盐不进,协商没啥效果,妻子也别慌,可以找一些基层组织帮忙。像居委会、村委会这些地方,他们能当中间人,从中调解,让双方心平气和地把居住的矛盾解决掉。 如果调解也不管用,妻子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了。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让法院来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居住使用权。打官司的时候,证据很重要,妻子得准备好能证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像购房合同、房产证这些。法院会认真调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判。要是因为丈夫的霸道行为,让妻子遭受了损失,妻子还能要求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妻子要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合理的步骤来,法律会给她公正的结果。

6小时前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让住要怎么解决

青岛法务律师

青岛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夫妻两方都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等权利。要是丈夫不让妻子住在两人共有的房子里,妻子可以先跟丈夫好好商量,跟他讲清楚自己对这房子是有居住和使用权利的,争取就居住问题达成一致。 2、要是商量没用,妻子可以找像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组织来帮忙调解。这些组织会从中协调,让双方解决居住方面的矛盾。 3、要是调解也不管用,妻子能考虑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自己对这房屋有居住使用权。打官司时,妻子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房子是夫妻共有的,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之类的材料。法院会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作出公平判决。要是丈夫的行为让妻子遭受了损失,妻子还能要求相应赔偿。

6小时前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让住要怎么解决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夫妻关系里,对于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要是丈夫不让妻子住在夫妻共有的房子里,妻子该怎么办呢? 首先,妻子可以和丈夫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告诉丈夫自己依法对这套房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争取就居住问题达成一致。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妻子可以找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组织帮忙调解。这些组织会从中协调,推动双方解决居住纠纷。 如果调解也没用,妻子就可以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居住使用权。 在打官司的时候,妻子得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像购房合同、房产证这些材料都能用上。法院会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公正判决。要是丈夫的行为让妻子遭受了损失,妻子还能要求赔偿。

3小时前

劳动仲裁时有提供假证据要怎么处理

湖南法务律师

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劳动仲裁里要是有一方拿出假证据,咱得从几个方面来看怎么处理,这跟法律规定还有情节轻重都有关系。 在仲裁程序方面,仲裁庭要是发现证据是假的,肯定不会拿这个证据来认定案子的事实。另一方在质证的时候,也能直接指出来证据是假的,还得拿出反证反驳。要是觉得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做鉴定,这样就能分清证据真假了。 2、从法律责任来说,拿出假证据就等于妨碍仲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会批评教育提供假证据的一方,还会让他们改正。要是情节特别严重,就可能对这个人罚款或者拘留。要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还得赔钱。要是这个事儿严重到涉嫌刑事犯罪了,像伪造证据罪,那就得按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要是当事人碰到对方提供假证据的情况,先别慌,得赶紧收集能证明对方证据是假的材料。然后及时跟仲裁庭说,对假证据提出质疑,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劳动仲裁时有提供假证据要怎么处理

湘潭法务律师

湘潭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仲裁时,一方提供假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别慌,下面为你介绍应对办法和提供假证的后果。 在仲裁程序里,要是仲裁庭查明证据是假的,不会拿它来认定案件事实。你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在质证环节就可以直接指出对方证据是假的,并且拿出反证进行反驳。要是对证据真假存疑,还能申请鉴定。 从法律责任方面讲,提供假证据属于妨碍仲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会先对提供假证的一方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要是情节严重,会对行为人罚款、拘留。要是给你造成了损失,对方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非常严重,涉嫌像伪造证据罪这类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当你碰到对方提供假证据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先收集能证明对方证据虚假的材料,然后及时向仲裁庭提出质疑和反驳,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对这类情况还有疑问,也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5小时前

劳动仲裁时有提供假证据要怎么处理

长沙法务律师

长沙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仲裁中,一方提供假证据,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会有不同处理。 在仲裁程序方面,一旦仲裁庭核实证据是假的,就不会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质证环节如果发现对方证据虚假,可直接指出,并提供反证来反驳。另外,当事人还能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以此证明其真假。 从法律责任上看,提供假证据可能构成妨碍仲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有权对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要是情节严重,可能会对行为人罚款、拘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构成伪造证据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遇到对方提供假证据的情况,当事人要冷静应对。可以收集能证明对方证据虚假的材料,并及时向仲裁庭提出质疑和反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小时前

劳动仲裁时有提供假证据要怎么处理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劳动仲裁里,如果一方拿出假证据,不同法律规定和情节下有不同处理办法。 先从仲裁程序方面说,仲裁庭一旦核实证据是假的,就不会把它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在质证的时候,可以直接指出证据是假的,并且拿出反证来反驳。另外,当事人还能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以此证明证据的真假。 再说说法律责任,提供假证据这种行为可能会妨碍仲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正错误。要是情节严重,可能会对行为人罚款、拘留。要是因为提供假证据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伪造证据罪,那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所以啊,当当事人碰到对方提供假证据的情况,千万别慌,要冷静应对。赶紧收集能证明对方证据是假的材料,然后及时跟仲裁庭反映,提出质疑和反驳,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9小时前

劳动仲裁时有提供假证据要怎么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劳动仲裁里要是有人提供假证据,不同情况会依照不同法律规定处理。 从仲裁流程来看,如果仲裁庭查明证据是假的,那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质证的时候,另一方可以直接指出证据是假的,并且拿出自己的证据来反驳。要是对证据真假存疑,还能申请专业鉴定确定它的真伪。 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说,提供假证据属于妨碍仲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会先对提供假证据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让其纠正错误。要是情节比较严重,可能会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而且,如果因为假证据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提供假证据的一方得进行赔偿。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比如触犯了伪造证据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要是当事人碰到对方提供假证据,别慌。先冷静下来想想办法,赶紧收集能证明对方证据是假的各种材料,像是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及时跟仲裁庭说明情况,对假证据提出质疑并拿出反证。通过这些办法,能维护自己在劳动仲裁中的合法权益。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