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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4日公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       号:法释[2017]1号

  • 颁布时间:2017-01-04

  • 实施时间:2017-01-0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通知书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前送达。

第十五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条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请求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发布主体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除外;

(三)已发布公告的,发布公告情况、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四)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手续;

(五)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六)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七)被请求国(区)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请求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以及没收令发布主体具有管辖权;

(二)属于生效裁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除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死亡的基本情况;

(五)发布公告情况、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六)请求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法律手续;

(七)请求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八)请求没收财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被请求国(区)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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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普通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抢劫数额达1万会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入室抢劫”加重情节认定。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仅依抢劫1万和“入室抢劫”,大致会在十年以上量刑并附加财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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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达到1万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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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入室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抢劫金额1万且有入室抢劫情节,大致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入户抢劫的,为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虽抢劫数额达到1万是量刑考量因素,但不影响“入室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结合多种情况综合判断,比如抢劫手段恶劣程度、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及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等情况。若遇到与抢劫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可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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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抢劫是抢劫罪加重情节,法律规定以暴力等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入户抢劫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抢劫数额达1万不影响“入室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量刑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具体案情判断,像抢劫手段恶劣程度、被害人受伤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3.仅根据抢劫金额1万和“入室抢劫”情节,大致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量刑,并会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公正量刑,同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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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入室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普通抢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入室抢劫,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能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抢劫数额达到1万,虽会在量刑时被考量,但不影响“入室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像抢劫手段恶劣程度、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及伤害程度,还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因此仅根据抢劫金额1万和“入室抢劫”情节,大致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醒:入室抢劫性质严重,量刑重。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报警,犯罪嫌疑人应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处罚,不同案情量刑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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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达到1万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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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入室抢劫,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尽量避免激怒劫匪,可先满足其财物要求,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二)若情况允许,在不被劫匪察觉的情况下录制、收集相关证据,如劫匪的外貌特征、口音等,以便后续协助警方破案。 (三)在劫匪离开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详细准确地描述抢劫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劫匪的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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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情人分手他索要钱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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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情人分手索要钱财需依具体情况处理,正常赠与一般无需返还,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赠与可能需返还,威胁索要钱财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恋爱期间正常赠与财物完成后无需返还,这是基于赠与行为的性质。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因目的未达成,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若情人以威胁、要挟等方式索要钱财,依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遇到此类情况,应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若构成敲诈勒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自行无法解决问题,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在处理情人分手索要钱财问题上有任何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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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情人分手他索要钱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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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索要钱财需依具体情况处理。若索要恋爱期间正常赠与财物,赠与完成通常无需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若情人以威胁、要挟等方式索要钱财,涉嫌敲诈勒索。 处理措施和建议如下: 1.面对正常赠与财物索要,可依据法律拒绝不合理要求。 2.若遭遇敲诈勒索,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 3.若对方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若自行无法解决问题,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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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恋爱期间正常赠与的财物,按照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通常不必返还。因为这种赠与是双方自愿的,一旦交付,所有权就转移了。 (2)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会被视为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3)若情人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索要钱财,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此时,被索要方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后续维权。若构成敲诈勒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若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遇到情人索要钱财纠纷时,要冷静判断赠与性质,妥善保留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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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恋爱期间正常赠与财物,无需返还,可明确告知对方法律规定,拒绝不合理要求。 (二)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与对方协商返还事宜,避免纠纷升级。 (三)遇到情人以威胁、要挟等方式索要钱财,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四)若确定对方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无法自行解决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当条件未达成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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