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类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       号:法释[2016]29号

  • 颁布时间:2016-12-23

  • 实施时间:2017-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非法经营“笑气”案:复杂局面下的法律破局之路

非法经营“笑气”案:复杂局面下的法律破局之路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笑气”被控罪,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朱建波从定性和数额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展现了理清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

查看更多>>

3小时前

嘉定区这边的你们有吗?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不知遇到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律师分不同专业,可直接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咨询。

3小时前

加微信?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不知遇到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律师分不同专业,可直接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咨询。

3小时前

我问一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不知遇到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律师分不同专业,可直接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咨询。

4小时前

想查一下律师执业证?

谢耀鹏律师

谢耀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4小时前

债务纠纷,人联系不上,这种怎么搞?

谢耀鹏律师

谢耀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4小时前

有电话吗?

张利萍律师

张利萍律师 最近回复:

你这边可以把基本情况编辑信息或者语音描述发给我,我好了解分析案情,再给你提供解决方案包括你的主张诉求是什么?

4小时前

加微信?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这里直接聊就行,不用加别的联系方式。你把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手头证据和你的诉求说清楚,我帮你判断先协商、投诉还是起诉,以及下一步要补什么材料。涉及隐私可隐去姓名和金额。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交流。

4小时前

头顶被打5公分的口子够轻伤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头顶单个5公分口子,一般够不上轻伤二级;通常头皮创口或瘢痕累计8公分以上才算。若还有颅骨骨折、脑损伤或创口累计超8公分,才可能构成轻伤。先报警、就医,留好病历、照片和票据,让办案民警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做法医鉴定;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轻微伤也能要求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4小时前

对方欠3000块钱不还给我?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对方欠3000不还,先留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催款记录。直接催他定还款日期;不还就发书面催告。再不给,拿对方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诉,小额诉讼快,诉讼费不高。胜诉后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三年诉讼时效。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解答。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