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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而制定的。

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全文包括总则、规划与年度计划、规章的起草和审查、规章的发布和备案等共七章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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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三条 适用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的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应当依照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者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局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条法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长会议审定。

局内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规章制订计划,经条法司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规章制定建议的内容

局内司(部)的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进度安排;

(四)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拟订规章制定建议草案时,应当听取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局外有关部、委、局的意见。

第六条 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指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七条 实施和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条法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条法司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定。条法司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或计划的建议,报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定。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第八条 规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条法司根据局机关各司(部)的职能分工,提出负责部门的意见并报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确定有关司(部)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部)的,组成各有关司(部)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司(部)由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指定。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司(部)(以下简称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并及时向条法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规章草案的内容

起草规章包括起草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一般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实施日期等。规章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应有提示语,简要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规章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其他问题等。

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

(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草案的程序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并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条法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在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前三十日正式报送条法司(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

条法司对符合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司(部)的意见,对于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业务的规定,还应当听取有关部委的意见。必要时条法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送审稿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条法司商起草司(部)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内容或者形式的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四)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或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条法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

第十三条 规章的审议和批准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

(一)涉及专利审批或者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二)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

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负责人或者条法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一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

议审定。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二次审议仍未通过的规章草案,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报年度计划。

内容简单的规章,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合适的,可以经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或传批。

第四章 规章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四条 规章的发布

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条法司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报局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并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登。

第十五条 规章的备案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条法司应当将规章报国务院备案。条法司并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规章的解释

第十六条 规章的解释

对涉及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以及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条法司负责组织对其答复或者解释的起草工作。答复或者解释的内容需要与其它司(部)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由条法司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答复意见。答复请示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定后发布。发布的答复或解释应当抄报各有关部委或部门。

凡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规章的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十九条 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局长令予以发布。但因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规章的编纂和汇编

条法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告

各司(部)需要对外发布与申请和审批专利的程序有关的具体事项的通告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予以登记和编号。上述通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告》的备案、编纂和汇编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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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简单来说就是父母故意去非法结束子女的生命。这种行为在生活中有多种表现。 直接暴力的情况很容易理解,就像父母拿着凶器去殴打子女,用刀砍子女,或者勒住子女的脖子,这些行为会直接让子女死亡。间接行为也不少见,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的某些做法会让子女有生命危险,却还是这么做。比如把年幼的孩子丢在危险的地方,像荒郊野外或者水流湍急的河边;还有孩子生了重病,父母却不给孩子医治,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另外,还有一些隐蔽的方式,例如给孩子投毒,或者利用危险动物去伤害孩子,这些也都属于父母杀害子女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如果是故意杀人,处罚是很严厉的。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父母来说,一定要清楚,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有生存的权利。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都不能用伤害孩子生命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和孩子之间有矛盾或者孩子出现问题,要通过合理沟通、寻求专业帮助等合法途径来处理。一旦做出杀害子女的行为,那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自己也将陷入痛苦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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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指父母故意去非法剥夺自己子女的性命。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2、这种行为有不少常见的情况。有的父母会直接动手,用暴力的方式杀害子女,像拿着凶器去殴打孩子,用刀砍孩子,或者勒孩子的脖子等,这些直接的暴力手段会让孩子死亡。 3、也有一些是间接的行为。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会让孩子有生命危险,却还是去做。比如把年纪小的孩子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治疗,最后导致孩子死亡。 4、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方式。有些父母通过投毒,或者利用危险的动物去伤害孩子,最终造成孩子死亡,这些也都算父母杀害子女的情况。 5、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故意杀人,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6、父母杀害子女这种事,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家庭伦理重视程度的提升,这类行为未来必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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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故意非法把子女的生命剥夺。常见的杀害方式有这几种。一种是直接的暴力手段,像用凶器殴打、拿刀砍、勒脖子等,直接让子女死亡。还有间接的行为,父母心里清楚有些行为会威胁到子女生命,还是去做,比如把年幼的子女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医治,最终导致子女死亡。另外,通过投毒、利用危险动物伤害等隐蔽办法造成子女死亡,也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比较轻,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杀害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一定要清楚,生命至高无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更应该履行好抚养和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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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会产生不少费用,大家得心里有数。首先是诉讼费,一般起诉时原告要先把这笔钱交了,最后通常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如果离婚案子最后是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诉讼费能减半。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会看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啥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由谁承担。另外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负责。大家打离婚官司时,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做好相应准备,避免出现费用方面的困扰。要是对费用承担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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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的费用主要是诉讼费。一般是原告起诉时先垫付,最后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不过,要是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再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能减半收取。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件里,双方对离婚没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承担方。而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是由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 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打算打离婚官司,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支出心中有数。申请费用支出项目时,需考虑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花费。同时,选择律师时也要综合考量费用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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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时,费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其中诉讼费是主要的一项,通常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得先把这笔钱垫上。不过最后这钱由谁出呢,得看官司谁输谁赢,败诉的那一方要承担诉讼费。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或者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这时候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能省不少钱呢。 要是夫妻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就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分担的费用比例。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什么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双方各掏一半的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把钱垫上,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谁请律师,这笔费用就由谁自己出。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打离婚官司前,一定要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有个清晰的了解。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大概会产生哪些费用,心里有个底。而且在打官司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尽量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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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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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离婚官司的费用里,最主要的就是诉讼费。一般来说,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得先把这笔费用交了。等官司打完,最终这笔钱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把事儿解决了,或者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又或者法院用简易程序来审理这个案子,那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 2、要是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多少诉讼费。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谁对谁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3、除了诉讼费之外,打离婚官司可能还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由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而请律师的费用,就只能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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