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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是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而制定的。

2012年9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与保障、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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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并主动公开本机构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应当由负责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暂时不予公开。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与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协商制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转送本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办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本部门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人员、方法、程序和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和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本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督促被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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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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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简单来说就是父母故意去非法结束子女的生命。这种行为在生活中有多种表现。 直接暴力的情况很容易理解,就像父母拿着凶器去殴打子女,用刀砍子女,或者勒住子女的脖子,这些行为会直接让子女死亡。间接行为也不少见,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的某些做法会让子女有生命危险,却还是这么做。比如把年幼的孩子丢在危险的地方,像荒郊野外或者水流湍急的河边;还有孩子生了重病,父母却不给孩子医治,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另外,还有一些隐蔽的方式,例如给孩子投毒,或者利用危险动物去伤害孩子,这些也都属于父母杀害子女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如果是故意杀人,处罚是很严厉的。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父母来说,一定要清楚,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有生存的权利。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都不能用伤害孩子生命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和孩子之间有矛盾或者孩子出现问题,要通过合理沟通、寻求专业帮助等合法途径来处理。一旦做出杀害子女的行为,那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自己也将陷入痛苦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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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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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指父母故意去非法剥夺自己子女的性命。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2、这种行为有不少常见的情况。有的父母会直接动手,用暴力的方式杀害子女,像拿着凶器去殴打孩子,用刀砍孩子,或者勒孩子的脖子等,这些直接的暴力手段会让孩子死亡。 3、也有一些是间接的行为。有些父母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会让孩子有生命危险,却还是去做。比如把年纪小的孩子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治疗,最后导致孩子死亡。 4、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方式。有些父母通过投毒,或者利用危险的动物去伤害孩子,最终造成孩子死亡,这些也都算父母杀害子女的情况。 5、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故意杀人,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是情节相对轻一些,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6、父母杀害子女这种事,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家庭伦理重视程度的提升,这类行为未来必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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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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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故意非法把子女的生命剥夺。常见的杀害方式有这几种。一种是直接的暴力手段,像用凶器殴打、拿刀砍、勒脖子等,直接让子女死亡。还有间接的行为,父母心里清楚有些行为会威胁到子女生命,还是去做,比如把年幼的子女扔到危险的地方,或者孩子得了重病却不给医治,最终导致子女死亡。另外,通过投毒、利用危险动物伤害等隐蔽办法造成子女死亡,也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比较轻,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杀害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一定要清楚,生命至高无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更应该履行好抚养和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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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算作父母杀害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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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杀害子女,就是故意且非法地剥夺子女生命的行为。下面来讲讲常见情形。 有些是直接暴力行为,像用凶器殴打子女、拿刀砍或勒子女的脖子,这类行为能直接导致子女死亡。还有间接行为,有些父母明知某些行为会危及子女生命,却还是去做,比如把年幼的孩子遗弃在危险环境里,或者孩子得了重病也不给医治,最终导致子女死亡。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对隐蔽的方式,比如投毒、利用危险动物伤害子女,造成子女死亡的,也属于父母杀害子女的情形。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杀害子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人伦道德和法律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发现这类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法律来维护正义和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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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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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会产生不少费用,大家得心里有数。首先是诉讼费,一般起诉时原告要先把这笔钱交了,最后通常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如果离婚案子最后是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诉讼费能减半。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会看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啥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由谁承担。另外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负责。大家打离婚官司时,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做好相应准备,避免出现费用方面的困扰。要是对费用承担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4小时前

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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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的费用主要是诉讼费。一般是原告起诉时先垫付,最后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不过,要是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再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能减半收取。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分担比例。有些离婚案件里,双方对离婚没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承担方。而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是由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承担。 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打算打离婚官司,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支出心中有数。申请费用支出项目时,需考虑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花费。同时,选择律师时也要综合考量费用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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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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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会产生一些费用,主要是诉讼费。通常在起诉的时候,原告要先把这笔诉讼费交了,最后官司打完,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呢,如果离婚案子最后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了,又或者案子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那诉讼费就能减半。 要是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一般会看看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多少诉讼费。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过错责任区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之外,打离婚官司还可能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到底由谁承担。另外,要是请了律师,律师代理费得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出。所以大家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对这些费用情况心里要有个数,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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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重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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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时,费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其中诉讼费是主要的一项,通常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得先把这笔钱垫上。不过最后这钱由谁出呢,得看官司谁输谁赢,败诉的那一方要承担诉讼费。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或者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又或者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这时候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能省不少钱呢。 要是夫妻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就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分担的费用比例。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什么明显的过错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双方各掏一半的诉讼费。 除了诉讼费,打离婚官司还可能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申请的一方先把钱垫上,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还有律师代理费,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谁请律师,这笔费用就由谁自己出。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打离婚官司前,一定要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有个清晰的了解。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大概会产生哪些费用,心里有个底。而且在打官司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尽量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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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要承担打离婚官司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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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离婚官司的费用里,最主要的就是诉讼费。一般来说,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得先把这笔费用交了。等官司打完,最终这笔钱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要是离婚案子最后通过调解把事儿解决了,或者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又或者法院用简易程序来审理这个案子,那诉讼费就能减半收取。 2、要是双方在这场离婚官司里都有责任,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多少诉讼费。有些离婚案子里,双方在离婚这件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谁对谁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就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3、除了诉讼费之外,打离婚官司可能还会有保全费、评估费这些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由申请的一方先垫着,最后法院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而请律师的费用,就只能是请律师的那一方自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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