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类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而制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公安部1995年2月21日发布实施的,在2016年4月22日废止。

  •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3号]

  • 颁布时间:1995-02-21

  • 实施时间:1995-02-21

  • 时 效  性:失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八)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第三章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
第十九条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第二十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罪犯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

第四章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或者就医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
(一)骗取保外就医的;
(二)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三)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四)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

查看更多>>

3小时前

有诈骗行为但是钱已归还怎么办,想了解我已经归还了被骗的钱,是否可以减轻法律责任?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最近回复:

有诈骗行为但已归还被骗钱财,是可以减轻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 -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且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司法实践考量**:诈骗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首要被侵犯的法益,案发后行为人若能全额退赔,可极大弥补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法益,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使退还钱财,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只是在量刑时会相较于未退赃情况有所从轻。

3小时前

老婆的外公有丧假吗?

黄钊律师

黄钊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配偶的外公去世是否有丧假的问题: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1-3天丧假。配偶的外公属于配偶的祖父母辈(姻亲),一般不属于法定丧假范围。但具体看:1)部分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自行扩大了丧假适用范围,可能包括配偶的祖父母,建议查阅您单位《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2)若单位无明确规定,一般只能请事假处理;3)各地可能有差异,建议向单位HR咨询。如单位规定不明确,可申请事假处理家事,或与领导协商灵活安排。

3小时前

营运车需要对方赔偿停运损失费,没有对方住址可以起诉吗?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最近回复:

没有对方住址也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所以只要能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等其他足以识别被告身份的信息,即可满足起诉条件。 若无法提供住址,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要求原告补充材料,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此外,建议先通过事故处理部门获取对方身份信息,或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户籍地址等信息,以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小时前

离婚案收费标准?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马上安排助理为您解答

3小时前

两年欠付房贷会怎么样?

黄钊律师

黄钊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欠付房贷两年会有什么后果的问题:连续欠付房贷两年属于严重违约,后果非常严重:1)银行会持续催收并产生大量罚息(罚息利率一般为合同利率的1.3-1.5倍);2)您的个人征信报告会产生严重逾期记录,影响所有信贷活动;3)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加速到期条款),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4)最严重的后果是——银行可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即您购买的房屋),拍卖所得优先清偿银行贷款及各项费用,不足部分银行仍可向您追偿,多余部分退还给您;5)拍卖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您既失去房屋又可能仍欠银行钱。建议立即与银行协商债务重组(延期、分期、减免部分罚息等),避免走到房产被拍卖的地步。

3小时前

我六月一号有个出庭,我是原告,你可以代我出庭吗?怎么收费?

黄钊律师

黄钊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6月1号开庭能否代您出庭及收费问题:很遗憾,我作为律图平台上的在线咨询律师,不提供代理出庭服务。但我可以给您一些建议:1)您可通过律图平台寻找当地律师代理出庭——在找律师功能中筛选您所在地区的律师并联系洽谈;2)出庭代理收费——不同律师和案件收费不同,民事案件一般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5%-15%)或按件收费(数千元起),需与律师直接协商确定;3)距6月1号时间紧迫——建议立即联系律师并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律师需要时间准备代理词和熟悉案卷;4)若确实来不及委托代理律师,您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需有正当理由)。建议立即行动联系律师。

3小时前

居委会有负责债务纠纷吗,想了解关于债务纠纷,居委会有哪些具体的职责?

黄钊律师

黄钊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居委会是否有负责债务纠纷的职责问题:居委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对于债务纠纷:1)居委会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其法定职责之一,调解属于自愿性质,双方均同意方可进行;2)居委会无强制执行力——不能强制债务人还款或采取查封等措施;3)居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4)对于债务纠纷,建议先通过居委会调解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才是有效的法律途径。居委会是调解平台而非执法机关。

3小时前

电动车主责,不赔我修车钱怎么办?

李雅楠律师

李雅楠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处理的 方便了解一下情况?怎么联系你,留言给你打过去或者加您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