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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的。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12日国函[1992]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最新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全文宝库哟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       号:国务院令第588号

  • 颁布时间:2011-01-08

  • 实施时间:2011-01-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2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

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公安机关的通知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

对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许可举行游行、示威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示威秩序,必要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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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责任:变更抚养权后,男方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若未按时支付,女方可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男方履行支付义务。 (二)男方权利:男方享有探望权,按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方式探望孩子,女方有协助义务。若女方阻碍,男方可起诉保障探望权。 (三)再次变更抚养权:之后男方若认为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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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变更抚养权后,男方需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若未按时支付,女方可协商或诉讼追讨。 2.男方拥有探望权,按约定或判决的时间、方式探望孩子,女方要协助。若女方阻碍,男方可起诉保障权利。 3.若男方觉得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可起诉变更抚养权,但要提供女方不适合继续抚养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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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将抚养权给女方后,需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女方有协助男方探望的义务,若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追讨,女方阻碍探望男方可起诉,男方认为女方抚养不利也可起诉变更抚养权但需有充分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男方把抚养权给女方后,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若不按时支付,女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男方支付。男方的探望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女方有协助义务,若女方阻碍,男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探望权。而如果男方认为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不过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女方存在虐待孩子、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等情况。如果大家在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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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变更抚养权后,男方需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权,女方有协助义务,双方也都有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抚养费支付方面,男方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若未按时支付,女方可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男方履行支付义务。 2.探望权保障方面,男方按约定或判决探望孩子,女方应予以协助。若女方阻碍,男方可起诉保障自身探望权。 3.抚养权再次变更方面,若男方认为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可起诉要求变更,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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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变更经合法程序完成后,男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若未按时支付,女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强制男方履行支付义务。 (2)男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其探望时间和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执行。女方在此过程中有协助男方探望的义务。 (3)若女方阻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男方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4)若男方认为女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变更抚养权,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 提醒:双方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约定。若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处理不当产生更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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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宅基地性质,避免将其当作财产分割,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夫妻只有使用权。 (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意分割,可按约定或法院判决进行实物分割。 (三)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限制,不做实物分割,可评估房屋现值,获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对其无所有权,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地上房屋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依规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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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宅基地不能分割。因为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夫妻只有使用权,并非共同财产。 2.宅基地上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则可分割。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意分割,可按约定或判决实物分割。 3.一方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限制,一般不实物分割,可评估房屋现值,获房方给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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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宅基地不能分割,但其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以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夫妻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能将宅基地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意分割房屋,可按约定或法院判决进行实物分割;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一般不做实物分割,而是对房屋现值评估后,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宅基地及房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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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宅基地本身不能分割,因为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夫妻仅享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人,所以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分割。若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意分割房屋,可按约定或法院判决进行实物分割。 3.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通常不进行实物分割,而是对房屋现值评估后,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建议在离婚涉及宅基地及房屋分割时,双方先友好协商,明确各自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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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夫妻双方仅享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人,所以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进行分割。当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都同意分割房屋时,可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实物分割。 (3)如果一方并非本集体组织成员,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一般不会进行实物分割,而是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提醒:离婚分割宅基地房屋时,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集体组织的要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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