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类 >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最新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全文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员、财务、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5-07-28

  • 实施时间:1995-07-2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XX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强奸案多长时间后丧失立案条件?

李飞飞律师

李飞飞律师 最近回复:

时间拖久了,关键证据都没有了,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了。

2小时前

离婚,不要男的付抚养费?

周浩鹏律师

周浩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问男方对离婚什么态度

2小时前

没有证据,想起诉都不敢接?

李熙薇律师

李熙薇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我已查看您的问题,我稍后将向您致电沟通,请注意接听~

3小时前

想了解,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怎么办?

阳佳律师

阳佳律师 最近回复:

公司是否认可是公司员工?是工伤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具体需要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3小时前

我的小车给老公开去低押了,怎么办?

广东晟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晟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有什么能帮到你?

4小时前

残疾老人被车撞残怎么陪尝?

刘余律师

刘余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的事故职能怎么划分的?

4小时前

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涉嫌诈骗?

刘薇律师

刘薇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我是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薇,原在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26年,31年刑事办案经验,如果委托我,我从以下几方面辩护:一、主观方面辩护 1、如无非法占有目的,为民事纠纷 2、如有真实项目、真实合同,收钱后用于项目经营、备货,不是挥霍、转移隐匿; 3、有还款意愿,持续沟通、部分还款,不逃避联系,没有拉黑跑路; 4、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亏损导致还不上钱,为民事违约/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 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人陈述内容基本属实,只是对收益、效果做了夸大,夸大≠虚构核心事实; 被害人明知风险,并非被欺骗:被害人本身知情、自愿交易,甚至主动参与; 被害人处分财物,不是因为对方说辞,而是自身投资判断、人情因素,错误认识和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断裂)。 三、证据层面 (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缺失:没有完整聊天记录、合同、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虚构事实;言辞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资金链条没查清:资金去向没有审计,无法证明钱款被非法占有; 被害人陈述矛盾:多名受害人陈述相互冲突; 鉴定、审计问题:审计报告范围错误、计算金额有误,涉案金额应当扣减已经归还部分、民事往来金额; 取证程序瑕疵,非法证据排除。 重点:诈骗数额认定,已经归还的金额,依法扣除。 四、定性辩护 无罪辩护:属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伙投资经济纠纷,应当走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案件; 罪名降格: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等轻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区分个人诈骗 / 单位犯罪:如果属于单位犯罪,个人责任减轻,涉案金额按单位犯罪标准认定。 五、量刑方面辩护(如构成犯罪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争取不起诉、缓刑) 主体情节: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额退赔,谅解书,是诈骗案件非常关键从轻情节,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涉案金额认定下调:剔除民事往来、正常借款,把犯罪金额降到低档量刑区间; 自首、坦白; 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主动参与、急于获利,自身存在重大风险预判失误); 家庭情况等酌定情节。

4小时前

在未知情的情况下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发生关系?

赵贞贞律师

赵贞贞律师 最近回复:

对方不满12周岁,直接推定明知,构成强奸罪;已满12不满14周岁,仅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外观足以误认成年,才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该情况实践中很难认定。

4小时前

已满16周岁女性自愿与对象发生关系对方会被判刑吗?

赵贞贞律师

赵贞贞律师 最近回复:

已满16周岁女性,在完全自愿前提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方一般不会被判刑。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