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类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的法规。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文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5号

  • 颁布时间:2020-09-25

  • 实施时间:2021-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监督、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鉴定质量评查、信用评估和行业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本市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逐步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在标准规范、准入培训、学术研究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与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机制。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本市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变更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需要变更执业类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被撤销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四)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原因丧失鉴定能力的;

(五)被撤销登记的;

(六)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侮辱、殴打、恐吓、损毁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不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伤害。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委托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收费和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鉴定材料耗损的处理以及需要到场见证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明确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鉴定业务;前款规定事项不明确影响鉴定业务开展的,办案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正。司法鉴定过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指定司法鉴定人;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没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至少二名司法鉴定人。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六)司法鉴定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符合相关领域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机构、办案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就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向专家库成员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供司法鉴定人和办案机关参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特定通道、庭审席位等便利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参加庭审的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人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一)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被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需见证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五)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

(六)司法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书面约定的其他中止鉴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恢复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中止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在鉴定过程中,发生办案机关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司法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鉴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办案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规则、相关费用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五)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收取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规定,并明示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司法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六)司法鉴定人造成鉴定材料、样本、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司法行政部门在投诉调查处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办案机关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仅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司法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就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的,交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提供司法鉴定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法律服务,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的奖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5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

查看更多>>

2小时前

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夫妻该怎么分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一方死亡时,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处理,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无遗嘱则由配偶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配偶继承基于法定继承人身份。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作为遗产处理,而非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该婚前财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指定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领。若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该遗产,通常继承份额均等,但会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如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因素适当调整。要明确的是,婚前财产转化为遗产后,配偶的继承权利是基于法定继承人身份,并非夫妻财产分割权利。如果您在遗产继承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小时前

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夫妻该怎么分

律图海南州律师

律图海南州律师 最近回复:

1.一方死亡时,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而非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婚前财产按遗嘱内容由指定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领;若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 2.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该遗产,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不过,要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如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因素,对继承份额适当调整。 3.需明确的是,婚前财产转化为遗产后,配偶的继承权利基于法定继承人身份,并非基于夫妻财产分割权利。 4.解决措施与建议: -人们应树立正确的财产继承观念,了解婚前财产的继承规则。 -建议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日后纠纷。 -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分配遗产。

4小时前

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夫妻该怎么分

青海法务律师

青海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一方去世时,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要当作遗产来处理,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死者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其婚前财产就按照遗嘱内容,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或者由受遗赠人接受。 3.要是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子女、父母一起继承这份遗产。通常情况下,继承份额是均等的,但也要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比如有没有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情况,然后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4.要注意,婚前财产变成遗产后,配偶能继承是因为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不是基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

5小时前

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夫妻该怎么分

西宁法务律师

西宁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一方死亡时,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并非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若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该婚前财产会依照遗嘱内容,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领。 (3)若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该遗产。通常情况下,继承份额均等,但要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像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因素,从而适当调整份额。 (4)需明确的是,婚前财产转化为遗产后,配偶的继承权利是基于法定继承人身份,而非夫妻财产分割权利。 提醒:在处理涉及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时,要先确定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7小时前

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夫妻该怎么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一方死亡,其婚前财产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当作遗产处理,先查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若有遗嘱,婚前财产按遗嘱由指定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领。 (二)若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该遗产,继承份额通常均等。 (三)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如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可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四)要明确,婚前财产转化为遗产后,配偶是基于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而非夫妻财产分割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小时前

借条到期之后多长时间有效果

律图安康律师

律图安康律师 最近回复:

(一)借条本身不会失效,但债权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借条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需在此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合理准备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首次主张债权被拒绝,诉讼时效从拒绝之日起计算三年。 (三)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催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通知等,这些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三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小时前

借条到期之后多长时间有效果

陕西法务律师

陕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借条作为借款关系的凭证本身长期有效,但对应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若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该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若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合理准备时间,时效从准备期届满起算三年;若首次主张债权被拒,时效从被拒之日起算三年。 诉讼时效可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

3小时前

借条到期之后多长时间有效果

安康法务律师

安康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借条本身永久有效,但债权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具体计算分约定与未约定还款期限两种情况,且诉讼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借条涉及的债权,若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绝,则从拒绝之日起计算三年。此外,诉讼时效可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若对借条诉讼时效有疑问或需维护自身债权,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4小时前

借条到期之后多长时间有效果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其本身的效力不会随时间消失,但基于借条的债权请求权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一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该期间起诉,债务人若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 1.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清晰写明还款日期,既能避免后续关于还款时间的争议,也能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便于债权人在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 2.未约定还款期限时主动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若借条无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从宽限期届满或首次主张被拒绝时起算时效。主张权利时要留存书面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3.利用诉讼时效中断延长保护期。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发送催款函、达成还款协议等方式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承诺履行义务,均可中断时效并重新计算,需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证明中断事实。 4.定期跟踪债权状态。债权人应定期核查债务履行情况,避免因长期忽视导致时效届满,发现债务人拖延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6小时前

借条到期之后多长时间有效果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其本身的效力不会随时间失效,但借条涉及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2)若借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3)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准备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绝,诉讼时效期间自拒绝之日起计算三年。 (4)诉讼时效期间可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年。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对时效计算或中断情形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具体分析。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