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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23日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11]5号

  • 颁布时间:2011-03-23

  • 实施时间:2011-03-3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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