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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委托与受理
第二节鉴定评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于2018年6月20日印发并实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博发[2018]4号
颁布时间:2018-06-20
实施时间:2018-06-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 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
(二)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
(三)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
(四)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五)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
(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
(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双方同意,办案机关可以将鉴定评估文物暂时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鉴定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办案机关进行补充。
委托办案机关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评估材料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向委托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
(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第二十五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二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所涉的鉴定评估事项,可以聘请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文物类别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再次进行鉴定评估,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仍不一致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
(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第四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报告一式五份,三份交委托办案机关,一份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存档,一份在鉴定评估活动完成次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估事项结束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将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未经委托办案机关同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向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情况和鉴定的涉案文物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直接办理或者督办的刑事案件所涉的文物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及时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者机构性质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有举报、投诉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组织未经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三)鉴定评估活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评估时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国家文物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明显错误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二)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或者终止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故意隐匿、侵占、毁损委托鉴定评估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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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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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津豪律师 最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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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处理相关责任认定问题时,得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要是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开展消缺工作,就得看看这符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是合同里把消缺工作的流程和负责主体都写得明明白白,业主却私自要求,那业主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参考行业里大家通常的做法来判断。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业主在指示或者选任上有错误,比如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干活,或者让没有相应资格的人操作,那业主就得为可能产生的事故赔偿。举个例子,业主明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工作,结果出了事,业主肯定得担责。 对于总包班组,他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要是班组自己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也没做好,那出了事故他们也得负责。像班组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都得承担相应后果。 要是事故还和其他方面有关,比如监理单位没好好履行监督的职责,那监理单位也可能要担一部分责任。 通常情况下,会根据各方的错误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出了事之后,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商量解决办法。要是商量不拢,就可以去法院,让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分清责任。建议各方在日常工作中都严格遵守合同和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复杂的责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律图日喀则律师 最近回复:
1、认定责任得把好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从法律关系来讲,要是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去做消缺工作,得看看这个行为符不符合合同里的规定。要是合同明确写了消缺工作的流程和由谁来做,业主自己随便要求,那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参考行业里通常的做法来判断。 2、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是业主在指示或者选人的时候有过错,像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干活,或者让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操作,那业主就得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举个例子,业主明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结果出了事故,业主肯定要负责。 3、对于总包班组,他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要是班组自己有违规操作、安全管理没做好等情况,那他们也要对事故负责。比如说,班组里的人没按照操作规范干活,或者班组没有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那他们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4、要是事故还涉及其他方面,像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那他们可能也要担一点责。 5、一般来说,要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商量解决办法,要是商量不通,就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划分责任。
3小时前
拉萨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消缺工作出事故,责任划分让人头疼。下面从关键主体出发,讲讲消缺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对于业主,如果直接让总包班组开展消缺工作,得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明确了消缺流程和主体,业主擅自要求,那可能就有过错;合同没明确的话,就得结合行业习惯判断。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是业主指示、选任有问题,像让班组在不安全条件作业,或让没资质的人操作,业主就要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现场没安全措施,业主还要求消缺并导致事故,那业主肯定得负责。 总包班组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要是违规操作、安全管理没做好,也得对事故负责。比如,员工没按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同样要担责。 另外,要是监理单位没尽监督职责,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常,要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来定责任比例。出了事故,各方可以先协商,能商量好自然最好;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让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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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认定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先从法律关系分析,若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做消缺工作,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是合同明确了消缺工作流程和主体,业主擅自要求就可能有过错。若合同没明确,就结合行业惯例判断。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业主有指示、选任过错,像要求总包班组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或让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业主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明知现场没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消缺,导致事故,业主就要担责。 总包班组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若班组自身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也要对事故负责。例如班组人员没按规程作业,或班组没对员工进行必要安全培训,就得担责。 若事故涉及其他主体,如监理单位没履行监督职责,也可能担责。 通常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各方可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划分责任。
6小时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认定消缺工作事故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先说业主这边,如果业主直接让总包班组做消缺工作,得看这符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是合同里明确写了消缺工作该咋操作、由谁负责,业主自作主张要求,那业主可能就有错。要是合同没说清楚,就得结合行业里通常的做法来判断了。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业主存在指示、选任方面的错误,像让总包班组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干活,或者让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操作,那业主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明知道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还要求进行消缺工作,结果出了事故,业主就跑不了责任。 再看总包班组,它们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义务。要是班组自己操作违规,安全管理又没做到位,对于事故也得负责。像班组里的人不按操作规程干活,或者班组没给员工做必要的安全培训,就得承担相应后果。 要是事故还跟其他主体有关系,比如监理单位没好好履行监督的责任,那监理单位可能也得担责。 一般都是按照各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多大的责任。出了事之后,各方可以先坐下来协商解决。要是商量不拢,那就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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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了,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的判断准则就是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过错原则。 要是变道车辆还没完成变道,大部分车身还在原来车道,这时被后车超车刮蹭,后车很可能要担主要责任。为啥呢?因为这时候变道车辆基本上是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后车超车得保证安全才行。如果后车没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刮蹭,那它就得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要是变道车辆已经基本完成变道,车身全部或者大部分都进入了新的车道,后车超车时刮蹭到了,而且变道车没有其他违规行为,那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毕竟后车超车前得观察好前方路况,确保安全才能超,没做到就是有过错。 不过,如果变道车辆在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情况下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是被后车超车刮蹭了,变道车也可能要担主要责任。因为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在实际中,最终的责任判定要以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结果为准。所以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并且保护好现场。交警会通过勘查、检验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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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开车,变道时被后车超车刮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判定有一套依据,关键在于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过错原则。 要是变道车辆还没完成变道,车身大部分还在原来车道,这时后车超车发生刮蹭,后车很可能要担主要责任。这就好比人家好好在自己道上走,你要超车就得保证安全。后车要是没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当,那出了事就得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当变道车辆基本完成变道,车身全部或者大部分进入新的车道,后车超车刮蹭,要是变道车没有其他违规行为,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开车超车得先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了才能超,后车没做到这点就是有过错。 但如果变道车辆在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时候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被后车超车刮蹭,变道车也可能担主要责任。毕竟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不过实际的责任判定,还是得看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的结果。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保护好现场。交警会通过勘查、检验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大家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事故冷静处理,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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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变道时要是和后车发生刮蹭,责任怎么定得看具体情况,基本是按照交通法规里的路权规定和谁有错谁担责的原则来判断。 2、要是变道车还没完成变道,大部分车身还在原来车道,这时被后车超车并刮蹭,后车很可能要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变道车基本是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后车超车得保证安全,要是没保持好安全距离或者操作不对导致刮蹭,它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3、要是变道车基本完成了变道动作,整个车身或者大部分已经到了新的车道,后车超车时刮蹭到了它,而且变道车也没有其他违规行为,那后车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后车超车得观察前面路况,确保安全才能超,没做到就是它有错。 4、要是变道车变道时没按规定提前打转向灯,或者在不适合变道的时候强行变道,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哪怕是被后车超车刮蹭了,变道车也可能要担主要责任。毕竟它违反了变道规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5、实际的责任判断还是要以交警到现场勘查和调查的结果为准。要是遇到这种事故,得赶紧报警,并且保留好现场,让交警通过勘查、检验等办法收集证据,然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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