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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铺出租税2014年开始未交付?

ask****562 广东-广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1.10 00:53:17 341人阅读

关于商业铺出租税2014年开始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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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应缴税费项目如下:
1、按照租金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交城维税,按营业税额的3%交费附加;地方附加2%(这个各地可能会有差别)。
2、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的金额交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根据现行的房产税规定,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同时该租金收入属营业税应税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这是全国统一的。
3、至于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费附加、地方附加);据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4、根据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0-01-10 01: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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