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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土地纠纷案件,由于行政诉讼错判,今天

ask****668 辽宁-大连 行政诉讼咨询 2019.12.24 17:30:08 356人阅读

我是土地纠纷案件,由于行政诉讼错判,今天民事诉讼,由于二审判返回重审,今天一审法官告知中止开庭。法院这一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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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2019-12-24 17:52:08 回复

你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书,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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