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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我有裁员意向,因协商未成现以原部门无业务为由对我一个人放假三个月按重庆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工资(原部门解散后剩两人,公司其余部门正常运营),并且三个月后无具体安排计划,我可以以公司未提供工作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吗?
您好,我国劳动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因此,如果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保的,您可依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企业并非未缴纳,只是少缴或者缴了五险未缴纳公积金的,不受此条法律规范。如有不懂,您可添加微信咨询,微信电话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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