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庭时需要博得法官和庭长的好感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院长、庭长、法官、审判长是系统内的称谓。院长最大,庭长是每个审判庭的老大,例如刑事庭庭长、民事庭庭长。法官是具有司法资格和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执行审判职能,他可以是的院长、庭长、或普通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在某个具体案件中担任审判长职能的审判员,在法庭审判时对一些问题有决定权,例如当事人申请某个审判员回避问题或一些较小的能当庭作出决定的事情。检察长是检察院系统中的领导人,他在该检察院中是老大,负责日常事务决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考虑到各地案件数量、审判人员不同等实际情况,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立案之后何时开庭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个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安排。
但是实践中基本都会安排在审限一半时间之前就进行开庭审理,为后面查清事实、调解和撰写裁判文书留下充足的时间。
因此实践中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审限为三个月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的时间一般会在受理案件之后一个月左右,而审限为六个月的普通程序,一般会在受理案件一两个月之后开庭。当然以上都是实践中一般的情况,实际上每个案件的庭审时间还跟的安排、法官个人的工作安排等有较大关系。个人案件的开庭时间一般都会在确定开庭时间之后提前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对于急于知道的当事人,建议在受理案件之后联系承办法官进行确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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