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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所谓依法被关押是指依法关押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本案中祝某尽管有摆脱管束的行为,但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不符合脱逃罪的客观要件,不能认定为脱逃罪。脱逃行为的基本结构一是被关押,二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或在押解途中逃走。实践中脱逃行为有两种形式:其
一,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脱离监管;其
二,在押解途中逃走,脱离监管。在本案中,尽管祝某在保外就医期满,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情况下拒不返所,致使监管机关无法对其收监执行余刑。但因其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也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的,所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09-25 12: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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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2019-09-25 12:49: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