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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催缴函和电话,直接简单粗暴的收取高额违约金,合理吗
有无合同?合同是否约定?如果没有,违约金不可能对方想主张多少就支付多少。详情建议私聊。
1、关于收取滞纳金问题,对于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燃气费用的客户,公司严格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收取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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