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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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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2、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3、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4、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5、土地租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最低标准,承租人缴纳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6、土地租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电话联系
2019-08-17 12:54: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