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在济南有一套房产想卖了,证过五年。在二月二十三号在中介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问下一方未履行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咋办,未按时履行,能否终止合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买卖合同中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吗”这个问题。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是否终止买卖合同看具体情况。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规定
1、过户日为买卖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期为四月二十日,卖方应当支付约定的首付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任何一方逾期60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交易关系,此条款的约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约定的逾期情形,守约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3、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影响主张违约赔偿;
4、现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你是有利的,买受人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与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必然会造成买受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违约,你可以此为条件而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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