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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因为贩毒被抓了,贩毒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钟* 河北-邢台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04 09:33:43 498人阅读

表姐她之前还告诉家里人说她在外面工作的挺好的,让我们不用担心她,结果没多久我们就收到消息说表姐因为贩毒被抓了,我们了解到,表姐属于从犯,请问贩毒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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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3、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2019-07-04 09:3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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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就是毒品拥有者,贩毒案中负责出毒品,且与从犯共同贩卖。从犯一般是在贩毒案中起到中介的作用。主犯从犯都以贩毒罪定。因为没有从犯的穿针引线,主犯是不能单独完成贩毒的。

2019-07-04 09:35:43 回复

对于重犯再次贩毒被抓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做出贩卖毒品的行为时,行为人会构成刑事犯罪,被抓获后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低不得少于十五年。这是针对一般的死缓案件,对于限制减刑的重特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实际执行刑期规定如下: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刑法中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罪名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因此,一般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但上述几种情形被限制减刑的死缓,在先减为无期再减为有期时,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如果车辆是犯罪工具,且是你姑父自己的车,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不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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