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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盗窃2000元财物,一般地区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扩展资料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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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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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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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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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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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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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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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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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0-09-23 05:3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