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驳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的规定在遇到再审请被驳回的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是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其中发现相关的裁定或是调解书的内容中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诉。 同样的在各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中发现了调解书中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内容,就可以依法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于相关裁定或是判决的检察意见,并且发生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然也不会是所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或者是抗诉。 依据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程序,符合条件的才能对于法院的判决或是裁定提出监察意见或是抗诉: 第一满足的条件就是人们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的申请; 第二就是人民法院逾期没有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情况; 第三就是对于已经接受再审申请,并且进行了判决或是裁定,但是仍然有错误的情况。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申请抗诉的,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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