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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是销售人员,经常加班,出差在途时间加班是如何规定?

王** 西藏-山南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8.02 12:16:32 7910人阅读

我哥哥现在是销售人员,经常要在外面出差的,加班更是常事,那么出差在途时间加班是如何规定呢?法律有没有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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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途时间是否应当计算为加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我们发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京0108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和(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中均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将出差在途期间计算为加班费的请求。据此推断,北京和上海地区对此问题的裁判意见应当与本案类似。

但是,其他地区也存在不同的判例。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滨功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中就将出差在途的时间认定为加班时间,其理由在于“在途时间仍然与工作有关”。

由此可见,出差在途时间能否计算为加班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全国性的统一意见,更多地取决于裁判者的自由衡量和内心确信。

2018-08-02 12: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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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1)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总而言之,加班费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给与出差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2018-08-02 12: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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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为了保障权利,如确实因为出差时间全部与工作内容相关,可事先“立字为据”,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2020-10-26 17:2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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