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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技术员,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负责人,二巷。
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1.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按照《宅基地转让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请求法院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第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并于当日支付宅基地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整,但至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未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多次与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处及时履行协议义务。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宅基地转让协议》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3.被告关于收到宅基地预付款的《收据》
2此致县人民法院附:
本起诉状副本2份。
2020-10-22 15:4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