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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 遇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或节假日)有活动的。
2. 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3. 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费标准
1. 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10元/班/人执行。
2. 国家法定假日(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上岗的,根据工作情况由中心统一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 加班时间原则上按4小时/班(不累计合并)计算,晚间及周末加班时间按活动场次计算,每场(≥3小时≤4小时)均按1个班次核算。
2. 午间、晚间加班人员(≥2小时≤3小时)如享受误餐补助,则不再计加班费。
3. 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不计发加班费,但可由部门经理记录,冲抵当月临时(小于2小时的)的病事假。
4. 如遇晚上接待活动在岗超过22时以后,且次日早无活动外,加班人员次日早可9时到岗。
2018-07-18 13:57: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