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宝鸡法律咨询 > 宝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歧视,具体有什么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歧视,具体有什么规定?

杨* 陕西-宝鸡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8 12:40:05 3158人阅读

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发现被价格歧视搭售影响了业绩,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歧视,具体有什么规定?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宝鸡律师 涉外专长律师 宝鸡涉外专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
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
即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这种需求曲线分为不同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垄断者获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买主的消费剩余。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
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价格歧视
作为一种垄断价格,它既是垄断者获取最大垄断利润的一种手段,又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理所当然地应该加以限制。但是,限制价格歧视并非要取消一切价歧视。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用事业中,对于一些不能贮存的劳务,采用高峰时期和非高峰时期的差别价格,将某些高峰需求调向低峰时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设备资源,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竞争法律均涉及价格歧视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将某些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价格歧视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研究和规范。根据《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对竞争造成其他损害,则是非法的。违法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是:实施价格歧视的主体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价格歧视的标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务及无形物,且这种商品必须是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销售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业过程中;实施价格歧视的后果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在中国,价格歧视行为还需要认真探讨,区别情况进行规范。《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所称的“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然而,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价格歧视则是很常见的。

2018-07-08 12:47:0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地区性压价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都是价格歧视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的规定,适用价格歧视禁止规定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企业将同样的货物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了不同的顾客; 其二是有理由认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竞争受到损害。但是,并非所有的价格歧视行为都是自身违法的,如果供应人能够证明他相应地降低了成本,实行差别价格,确定低于其他竞争者的价格是合理的,也可免责。
上文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歧视,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7-08 12:41:05 回复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管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lt;开庭审理gt;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
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
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一:没有异议。
被告
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不正当竞争之诉源于侵权之诉,判定不正当竞争应以构成侵权为前提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定义上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系侵权行为,且是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过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具有合理性。由此,判断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应从经营者有无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了损害、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判断,
其次才是考量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以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资格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