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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

李** 贵州-黔东南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7 21:06:01 363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用了别人家的商标来打自己的牌子,但是有人要告我,请问有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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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中如果增加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则可能部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4)款重叠。产地标记与地理标记虽然不能混同,但也不应截然分开;二者有一定联系。地理标记中,有一部分同时也是产地标记,特别当“地理标记”以国名为标记时是如此。伪造产地行为,如果正好与侵害地理标记专用权行为重合,例如,并非陶瓷而在瓷器上注以“景德镇制造”,并非红葡萄酒而在酒上注以“产于通化”等等,就既可以定为不正当竞争中的“伪造产地”,又可以定为侵害地理标记专用权。因此,可以考虑两种方案。一种是《商标法》修订时,仍旧不涉及地理标记保护,而待日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07-07 21:2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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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如下《商标法》很难说已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全面”保护。所以,这一条在实践中还确曾派上了用场,而且并未显得重叠。例如,1998年初,已在中国商标局就“利乐”取得注册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有企业将“利乐”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感到是一种有意的“假冒”,却又在《商标法》中找不到任何起诉依据,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1)款起诉。可见,这一款,对注册商标权人禁止他人“离开商品”从事的假冒,有一定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中所说“知名商品”,一般不会与现有(未修改的)《商标法》重叠。但如果《商标法》在修订中增加对驰名商标的明文保护规定,则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与新法发生不应有的交叉或重叠。首先,有一大批驰名商标,因其“驰名”,而使有关被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业一并变为“知名”。

2018-07-07 21:07:01 回复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所谓法律竞合是就不同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衔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法律竞合关系。但是,就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而言,这种竞合关系是可能存在的。例如对进行有关商品信息的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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