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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缴保险怎么写,举一些范文

杨** 福建-福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18.06.28 06:53:22 456人阅读

我弟弟与单位发生未缴保险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有了仲裁结果,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缴保险怎么写,举一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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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要求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社保。  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上面是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缴保险怎么写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2018-06-28 06:54:22 回复

不交社保引发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情形,除了当事人双方基本信息之外,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  仲裁请求:要求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社保。  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职务:无  性别:男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中国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3号  电话:133××××1127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职务:校长  性别:男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中国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0200.00元,其中,余××3360.00元,余××2280.00元,陈××2280.00元,桂××228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100.00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4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7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27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3)所聘员工必须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四)同意被诉人以经营额的19.2%提取利润。  2002年7月14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800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接手承包××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820.00元/月,其他人员:余××570.00元/月,陈××570.00元/月,桂××570.00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直至于××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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